第二十条

有效

农用地转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