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回收第七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