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