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制度,开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协助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对违反团体标准和自律制度规定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