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回收第十一条有效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鼓励电池生产企业采购废旧蓄电池处置企业的再生产品,逐步搭建废旧蓄电池循环利用体系。鼓励推广使用绿色环保、安全节能的智能锂电等电动自行车。鼓励生产、销售符合标准的换电电动自行车,并在全市范围内科学合理布局换电柜,推广电动自行车换电模式。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