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负责投诉、举报统一受理、统一反馈的专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受理公众的投诉、举报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处理进展情况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