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出台前按照审核权限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编号,未经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编号的不得公布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未在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建立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确保数据内容准确完整、更新及时和查询便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