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及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或者补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主体每年应当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数据情况,并形成行政执法年度分析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行政执法年度综合分析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