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条例有关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执行,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