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二章 行政决策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组织决策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