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组织决策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