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评估决策草案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或者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将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的依据。风险评估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进行。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