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并在召开专家论证会的七日前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和论证重点等相关材料。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人选由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从专家库中选定,也可以通过个别邀请,有关单位、研究机构推荐等方式选定。专家人选的选定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