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听证:

(一)制定或者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社会保障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广泛且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

(二)社会高度关注且争议较大的事项;

(三)行政决策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事项;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应当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听证参加人,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并充分表达意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