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九条有效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者其他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内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或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