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住宅区内不得规划建设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现有住宅改变为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