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新建住宅区内不得规划建设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现有住宅改变为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