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条有效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