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依法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噪声监控。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