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划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