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住宅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等活动。

每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机动车维修作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