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机关、社会团体、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作和其他活动中,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