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居民使用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娱乐器材或者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相邻各方造成噪声污染。

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风机、发电机、水泵等设备对相邻各方造成噪声污染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时应当合理安排空调器室外机组、电梯井道、机房的安装位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