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并将成果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