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完善信息系统数据收集、录入、更新、维护、使用等管理制度。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与市、县(区)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动态更新、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