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完善信息系统数据收集、录入、更新、维护、使用等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与市、县(区)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动态更新、共建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