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控和安全巡查措施,并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