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控和安全巡查措施,并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