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