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改建、接驳、维护、保养地下管线等需要破土施工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许可,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破土抢修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补办相关手续。
破土施工或者破土抢修的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使用单位或者收取修复费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破损地面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验收。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