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依法执行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等及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地下管线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