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封闭围挡,并在开工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因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