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