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地下管线相关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示踪线、金属标识和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敷设高危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