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地下管线相关标识。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示踪线、金属标识和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敷设高危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