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计划时,应当通知相关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同步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在开工建设三十日前,通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同步施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内组织施工。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