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相关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的监督、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