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对永久性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制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方案,拟定永久性绿地管理责任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