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永久性绿地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负责划定永久性绿地界址。在规划编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综合公园类永久性绿地周边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和造型等实施规划控制,促进整体协调。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