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定和公布第八条有效永久性绿地一经确定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决定单位、决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