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永久性绿地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