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