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永久性绿地范围内倾倒、焚烧垃圾的,由市、县(区)生态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