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永久性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处损失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未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

(二)擅自取土的;

(三)擅自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管线的。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