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处所建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