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永久性绿地或者毁坏永久性绿地的,由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