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批准在永久性绿地内建设施工的,应当避让现有树木、设施、重要水体等,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因市政、电力、通信等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管线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