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永久性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方案。

占用期限不足六个月的,由市、县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负责审批;占用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临时占用永久性绿地的,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占用期满后,由占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