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调整范围和用途的永久性绿地,实行占补平衡的补偿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整范围和用途的永久性绿地半径一公里范围内,按"面积不减、品质不降"的原则新建绿地予以补偿,并在一年内完成建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