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范围和用途。

因重大公用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永久性绿地范围和用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听证、论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禁止将永久性绿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