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范围和用途。因重大公用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永久性绿地范围和用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听证、论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禁止将永久性绿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