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永久性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绿地;(二)损坏绿地设施;(三)倾倒、焚烧垃圾;(四)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五)擅自取土、取水;(六)擅自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管线;(七)擅自设置各类标牌、户外广告设施;(八)其他毁坏永久性绿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