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永久性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进行管养;有计划并按规定进行永久性绿地功能完善和景观提升建设;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