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永久性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进行管养;有计划并按规定进行永久性绿地功能完善和景观提升建设;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